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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条件

  美国EB-5投资移民条件是怎样的?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于1991年实施生效。

  新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用以注册一个新的商业性公司,融资或购买、扩展现有的企业,并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资格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全职员工。

  对于投资100万美元以及能够为美国人创造10个以上工作岗位的外国投资人,新移民法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为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保留至少3干个投资名额,并在郊区及高失业率区放宽限制,规定其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

  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此外,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指的是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而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但是无须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该企业必须是新创立的。纯粹的房地产投资,譬如买土地或住宅想坐等升值,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施行细则中有变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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