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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瑞鸿海外 编辑:SuperAdmin 2019.08.22 1191
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别自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经历二次修法后,如今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外国移民申请入籍需投资100万或投资50万美元参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两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两年期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均仍然存在,则投资移民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
1993年,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又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试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移民申请条件中的“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无需直接承担创造就业机会的责任。该类移民每年限额1万名。
王先生年轻有为,事业有成,之前在美国有一家自己的IT公司,经常往返于中美之间,对美国的生活熟悉且喜欢,太太也经常随同王先生去美国游玩。由于之前在美国的公司发展良好,在七年前由美国投资商出资收购公司,以高价卖出,当时卖公司的钱是以美元结算。同时,王先生兼任国内某大型IT公司高管,收入稳定,所以此笔资金一直未曾挪用。如今面临孩子上学的问题,夫妻两个深知美国教育的优势,遂考虑办理美国身份。通过朋友的介绍,王先生联系到了瑞鸿移民的资深移民顾问高洁,通过几次的见面了解和沟通,王先生及太太对美国投资移民有了全面的了解。并且高洁顾问针对王先生和太太的资产情况,给出了一些资产配置及此后税收方面的建议,王先生及太太非常认可瑞鸿移民评估过后的美国项目及顾问高洁的专业度,选择通过瑞鸿移民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瑞鸿移民资深顾问高洁全程负责跟进客户,后期客服更是24小时跟进客户的资料,文案工作人员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为客户量身打造移民方案,在客户的配合下,顺利完成了移民资料的准备及投资款的转款,并由律师严格把控资料后递交移民局。